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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名义保护受教育权

2001-08-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齐玉苓和陈晓琪原来同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苓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宪法规定”几个字的出现,使这则短小的司法解释具有了不同凡响的深厚旨义。有法学专家指出,《批复》表明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障,体现了宪法司法化的重大意义。这一司法解释,不仅给了齐玉苓挽回个人尊严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武器,而且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说,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该《批复》首次打破“沉默”,鲜明地指出,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这使宪法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尴尬处境,一方面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大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实现宪法司法化,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已显得十分必要。

(《中国青年报》2001.8.15 《人民法院报》20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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