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称,提款人曾出示过一张身份证,还在存单背面写下“密码遗忘”等字样。金涛指出:提款人向银行出示的是张过期证件,银行在审核时没有看出,此外密码遗忘也有相应的手续。
银行也有自己的苦衷:银行不是预防犯罪的专家,无法鉴定笔迹,银行按操作规程已尽到审核义务。
法院的认为,不论银行主观上有无故意之过错,它的行为的确侵犯了金涛的财产权,违背了储蓄合约。审判长曹光曜说:这个案子其实为银行敲响了警钟: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核查密码、密码遗忘后的保全和对“代领人”的严查是银行的义务,不能为了客户的方便而有所“迁就”。
(《新民晚报》200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