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日,石河子市人民银行将300万元的款项,提给石河子农发行入账,第二天,孟广宇在石河子市人民银行票据交换中心进行票据交换时,通过自制交换单等手段将此款转入证券公司的账户中。而后又转入自己和其父的股市账户用于炒股。
同年9月20日,石河子市人民银行又将一笔委托收回的款项500万元提给石河子农发行入账。当日,孟广宇将其中的300万元入账,用于顶还其挪用的300万元。余下的200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炒股。
就是这样采用滚动式的作案方法,孟广宇一次次挖窟窿,一次次再将其填平。而银行有关人员不但没有认真审核所要交换的有关票据,就连交换章也是随意置放,任凭票据交换员随意加盖,致使孟广宇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里,共挪用公款5340万元用于炒股,到目前尚有120多万元无法追回。
(《检察日报》200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