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捷、胡希平两位律师于1999年7月1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理了牡丹交通卡,两位律师认为牡丹卡合同存在着6项不合理之处,其中“持卡人应在活期账户保留一定余额(不低于10元)”、“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该行负责解释”二款显失公平;“密码输入由电脑自动生成”、“该卡不受理挂失”二款不能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持卡人应对使用此卡进行的一切交易负全部责任”、“无客户服务电话”两款也不尽合理,两位律师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撤消或变更这几项条款。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两位律师提出的6项“不合理”条款与法律并无相悖之处,所以驳回了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200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