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01年8月27日刊登了一些读者对此事的看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消费者有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性能、生产日期、售后服务、服务的内容、费用的知情权;有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品种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等等。因此,王女士抄价格正是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之一,当然属消费行为。
其次,价格表不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能影响企业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有关信息。而超市的商品价格不可能限制知悉人员的范围,有何“秘密”可言?另外,超市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的组织,它没有行政处罚权,或者说强制权。超市和王女士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它无权没收王女士的纸和笔。
(松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