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爱孙的奶奶说,那天,天天的母亲曹某在家因洗菜之事对天天的姥姥大发脾气:“你要走,我就把儿子摔死!”此时天天的姥姥已关门走了。火气顶上来的曹某回屋抱起儿子摔向地面,并扯过一条毛巾勒住儿子的脖子,见儿子已断了气,就给自己的继父打电话,谎称“来了两个要饭的,把天天摔死了”。经警方追问,曹某供认:“我照顾他挺麻烦,实在受不了,就想弄死他。”
此案一审时进行了三次医学鉴定,但结论完全不同。第一次在天津,认定曹某患有精神病,无责任能力。第二次在河北省的鉴定认为曹某无精神病症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第三次北京市安康医院的结论,曹某属《刑法》上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案一审以第3次鉴定为据作出判决,认定曹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责任承担能力有限且情节较轻,应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四年。
辩护人认为曹某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应判刑,上诉到中院,2001年5月23日,二审决定被告应重新作出司法精神病鉴定,发回重审。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贺兴旺教授说,有多个鉴定结果的,由法院酌情考虑采纳哪个结论。鉴定也有其难处,毕竟案发时的情景不能再现,而所谓的事实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当时情况。
(《北京青年报》200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