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业绩造假一案经披露后,遭受最惨重打击的就是那些在高位接过筹码的投资者。目前,已有一些持有银广夏股票的中小投资者表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将诈骗者绳之以法。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按照情节的轻重责任人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银广夏造假让人们更多地想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有关人士建议,首先要加强上市公司的审计监督。同时,对咨询机构的监管也迫在眉睫。进入2001年,银广夏二级市场的股价已形成了明显的下降通道,此时投资该股风险极大。但一些著名的咨询机构、股评家们还一再向股民推荐这匹“黑马”,吹嘘它的业绩将会成倍增长,误导股民上当受骗。
(《工人日报》200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