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中,有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购车的现象,这成为一些企业避税的手段。企业对这种公务用车多配有专职司机或由高层管理人员使用,或以奖励名义将车给个人使用,但购车款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并提取折旧,人为虚增成本费用,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又掩盖了其车辆属于公司奖励个人的事实,从而使个人堂而皇之地偷逃了个人所得税。
据检查人员反映,个别企业在以个人名义购车时,不入“固定资产”账,而是在“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中长期挂账,等数年后再以低价转让给个人,这些人多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很显然,这是在利用这一方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偷逃税款,避税。
(《北京日报》20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