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所依据的工会法制定于1950年,修订于1992年,具有计划经济色彩,明显不适应当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这一情况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正在北京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一项重要议程——审议工会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工会法的中心就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此,修正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上首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现行工会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没有法律责任部分,影响了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此次修改弥补了这一缺陷,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分别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规定了救济途径。(200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