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举报者一起到了警察局,警察取来所有银行电话簿,立即致电银行取消信用卡以防歹徒盗用。并留下目击小姐单独问话。第二天如约再回警察局录口供时,发现他们已从伦敦内政部调来我所有档案资料,兜底调查。女警察记录下我陈述的失窃经过,末了让我过目她的笔记,特别要求我在最后一句结尾处签名。她接着表示今天就会将罪犯的照片从图书馆的录像带上剪辑下来,张贴于警察局会议厅以便全市警察按图索人。若仍找不到线索,会将录像带送交本地电视台播放悬赏捉拿。
我怀疑地询问:“钱包内只有30英镑现金,你们如此兴师动众,显然为追踪窃贼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大大超出30英镑的价值。”女警察严肃地表示:“追踪案犯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职责,法律的尊严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他触犯了法律就必须绳之以法。再说如果他这一次侥幸漏网了,就会助长罪犯的犯罪胆量,他极可能会变本加厉地继续犯案,而社会正义得不到伸张。”
(《海外星云》2001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