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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不合格保险也无效

2001-09-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8月,甘肃省兰州市青年夫妇何某、高某从兰州市草场街派出所领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取名“高兴”。同年9月,他们为高兴申办了“蓝印户口”。不久,何、高二人分别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为高兴购买了数份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出险,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共计35万元。

同年10月10日,妻子何某等人带高兴在公园游玩时,高兴不慎从游船上落水,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何、高二人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被拒绝,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高某收养高兴时不满3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关于夫妻双方必须达到30周岁的法定条件,且二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以他们的收养关系无效。何、高二人没有取得高兴父母的合法身份,不能成为保险合同受益人,他们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所以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家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查验出生证和收养证,疏忽了核保责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8月28日,法院判决太保公司退还原告保险费5290元,寿保公司退还保险费200元,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检察日报》2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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