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0月10日,妻子何某等人带高兴在公园游玩时,高兴不慎从游船上落水,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何、高二人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被拒绝,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高某收养高兴时不满3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关于夫妻双方必须达到30周岁的法定条件,且二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以他们的收养关系无效。何、高二人没有取得高兴父母的合法身份,不能成为保险合同受益人,他们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所以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家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查验出生证和收养证,疏忽了核保责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8月28日,法院判决太保公司退还原告保险费5290元,寿保公司退还保险费200元,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检察日报》20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