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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超期羁押两年公安局至今不予纠正

2001-09-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刘吉星被捕前是河南省长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民城市信用社主任。1999年5月,他因涉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后经指定管辖,该案移送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够起诉条件,遂将案件退回长葛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但此案四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四次将案件送到检察院,而嫌疑人一直处于羁押状态。

该检察院的一位领导说,本来,此案经院检察委员会多次讨论已作出决定,如果退查后仍是证据不足,就不能再起诉,立即放人。后来又决定至少应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但决定因人为因素而没有执行。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要件之一是有“较大损失的行为”,该案经过两年多的侦查,没有收集到造成损失的证据,叫我们怎么起诉?可我们又不能违背上级的指令。

长葛市检察院一位科长拿出一份今年4月19日发给长葛市公安局的纠正违法通知书说,此案已长达两年之久,属于严重长期羁押。他们多次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可至今没人纠正这一违法问题。

长葛市公安局说,他们已收到两次纠正违法通知书,按说应及时纠正。他们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严重超期羁押问题,但目前不是自己能解决的。据悉,此案经过反复协调,魏都区检察院已第五次把案件退回给长葛市公安局。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三令五申,要求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但此案办案单位知道违法却不主动纠正,坐等被追究责任。

某些领导、办案人员可能担心放纵犯罪而搞超期羁押,但却忽略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亚于放纵犯罪。此现象的出现,说穿了就是对他们缺少严格有效的责任追究。因此,目前要切实加大对责任者的追究力度,像追究刑讯逼供一样对这类违法行为追究,才能遏制住超期羁押的势头。

(《法制日报》20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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