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检察院的一位领导说,本来,此案经院检察委员会多次讨论已作出决定,如果退查后仍是证据不足,就不能再起诉,立即放人。后来又决定至少应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但决定因人为因素而没有执行。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要件之一是有“较大损失的行为”,该案经过两年多的侦查,没有收集到造成损失的证据,叫我们怎么起诉?可我们又不能违背上级的指令。
长葛市检察院一位科长拿出一份今年4月19日发给长葛市公安局的纠正违法通知书说,此案已长达两年之久,属于严重长期羁押。他们多次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可至今没人纠正这一违法问题。
长葛市公安局说,他们已收到两次纠正违法通知书,按说应及时纠正。他们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严重超期羁押问题,但目前不是自己能解决的。据悉,此案经过反复协调,魏都区检察院已第五次把案件退回给长葛市公安局。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三令五申,要求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但此案办案单位知道违法却不主动纠正,坐等被追究责任。
某些领导、办案人员可能担心放纵犯罪而搞超期羁押,但却忽略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亚于放纵犯罪。此现象的出现,说穿了就是对他们缺少严格有效的责任追究。因此,目前要切实加大对责任者的追究力度,像追究刑讯逼供一样对这类违法行为追究,才能遏制住超期羁押的势头。
(《法制日报》20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