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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亿元磁卡怎成了国有资产

2001-09-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7月26日,针对85名磁卡用户向法院提起诉状,状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北京电信公司一事(参见本报第1870期三版),中国电信有关人士表示:原告中有很多人是卡贩子,应该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责任,并称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谷辽海律师表示,消费者预先支付的磁卡电话服务费不能视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中国电信已经从广大磁卡电话用户手中提前收取的30多亿元并没有经过国家认定、也不是国家拨款更不是投资收益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事实上,消费者主张按照磁卡面值退还的款项,是他们自己交付的预付磁卡电话服务费。所有的磁卡用户已经完全履行了先行支付磁卡电信服务费的义务,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因此,他们有权把本来属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拿回来。消费者要求退回服务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两类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混淆。

(《工人日报》20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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