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后,刘先生与荷航交涉,认为他们应该事先用中文通知他行李重量标准。他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荷航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他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荷航返还多收的行李费,并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9075元。
北京朝阳区法院向中国民航总局作了调查,称在国际票中仅用英文文字即履行了告知义务。近日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中国质量报》2001.9.14)
[值班总编推荐] 列车上的招聘会,“走新”更“走心”
[值班总编推荐] 冰雪列车:串联“冷资源”点亮“ ...
[值班总编推荐] [我与光明日报]追光而行四十载
朱晓凯:每一个人的历史都应该被记录
【详细】
詹 丹:一处被忽视的点烟“闲笔”
解读民心、民本、民生、民意与民情
无论什么角度的“中国风险论”都站不住脚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