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是法律的本意。无罪辩护显示了律师在司法程序中不可替代的位置,他们扛鼎问天和力挽狂澜般的辩护将使审判结果更接近法律事实和公理。
刘胡乐是1994年毕业于北大的法学硕士,最近荣膺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中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律师辩论大赛”荣誉律师称号。
律师都知道辩护效益最好的是经济案件,而刑事辩护吃力不讨好,但刘胡乐乐此不疲,17年来接手的刑事辩护案件1000多宗。一是他笃信刑辩最显律师功力,二是他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秉性,更重要的是他认为刑辩可以挽救无辜者的性命。
“刑事辩护不能有名利的杂念,代理费少了就不想做或应付了事,这叫什么律师?!”刘胡乐阐述他的职业信条时说: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律师称号。
在昆明的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穷人来咨询一般法律问题不需要付费,还帮助特别困难者义务制作简单的法律文书。
“帮助弱者我感到愉快,哪怕没有经济回报。”在他代理的案件中,毫无背景和权势的百姓占了多数。
刘胡乐代理的40多宗无罪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解脱了困境,更标志着司法公正时代的来临。传统的思维定式告诉人们,一个人只要被怀疑有罪而又进入了司法程序,判决肯定是有罪的,宣告无罪的鲜有所闻。1997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法律撑着腰,刘胡乐的无罪辩护更精彩纷呈。
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警方接到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报告:一辆昌河牌警用微型车中发现遭枪击而死的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经确认,男性死者是33岁的昆明市路南县(现更名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女性死者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警察王晓湘,时年30岁。(参见本报1874期法制纵横版)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初步调查后认定此案属情杀,王晓湘的丈夫、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成为惟一的嫌疑人;作案动机是杜察觉妻子与王俊波过从甚密、暗渡陈仓,心怀不满。在连续17天的审讯中,办案警察对他们的同事杜培武采用了种种刑讯逼供的手段以获取口供。昼夜不停的审讯折磨得杜培武求死不得,他违心地答应警方:“你们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于是,一起“情杀命案”就被杜培武“如实”地交待出来了。此外,多位刑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对杜培武进行的测谎仪测试和一大群警犬对杜培武的“咬定”,更坚定了警方认为此案已无可置疑的决心。
刘胡乐是在杜案一审开庭前一天傍晚才把该案的所有卷宗摊到书桌上的。作为一名有17年从业经历的律师,他立即发现了案中的疑点:警方说警犬嗅源是汽车刹车踏板上的泥块,可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踏板上没有泥块;作案凶器没有找到;有足够证据表明杜没有作案时间;更关键的是杜没有作案动机;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导致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认”杀人现场的录像和审讯录像,录像上杜“承认”了作案过程,煞有介事地比划着说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刘胡乐当庭指出,这个简短的录像只是审讯过程的一部分,杜的无罪辩解和被逼供的场面被省略了,希望当庭播放全过程。
他慷慨激昂的辩护词使所有在场人士感到意外:
一、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的伤情已由驻监所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
二、没有证据证明杜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律师获取的证据表明杜并不知道二王的关系;
三、客观上杜没有时间实施杀人行为,定案的关键作案工具——手枪下落不明,警犬的气味鉴定也有疑惑。“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告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审理进行了一整天。刘胡乐刚回到办公室,就有人打来匿名电话:“刘胡乐你很厉害呀,本来今天要杀杜培武的,被你搅停了,过几天你也快进去了!”
一审判决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刘胡乐仍不遗余力地继续为杜培武进行无罪辩护,在二审辩护中提出了更多的疑点求证杜培武的无辜,并指出有罪推定将导致草菅人命。
他在二审时说:“辩护人充分理解涉及本案公、检、法有关人士的心情,但我国司法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能受意气所影响。审判长在一审法庭上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此类问话不仅失去了公正裁判的意义,也使审判明显流于形式,这是辩护人所不能理解和容忍的。”他再次提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旁听的数百人狠狠盯着这个为“杀人犯”辩护的律师,一片斥责。他面对的不仅是愤怒的舆论,还有强大的专政机关和工具——警方专案组、检察官、法官、多名刑事技术专家、40余只警犬、测谎仪。
这番话蕴含的胆量和勇气无可置疑。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杜培武持枪报复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有值得采纳之处,改判杜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一折衷的判决应该说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杀了人,就该判处死刑,如果没有杀人,则该无罪开释。但这份判决如今看来已属难能可贵。
刘胡乐的努力暂时保住了杜培武的一条命,为他昭雪沉冤埋下了伏笔。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凶残绝伦的杨天勇犯罪集团,杨天勇集团成员交待,他们在两年前杀死过两名警察并抢走枪支!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闻讯大惊,立即将杜培武案可能是错案的情况上报。
2000年7月12日杜培武出狱。稍后,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向杜培武宣读了再审判决书,宣告杜培武无罪。
杜案是刘胡乐无罪辩护案件中的经典。杜案的另一个丰硕成果是,鉴于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伤害无辜公民身心,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规定的决定》,以地方法规形式加强限制执法违法行为。
个案促进了文明执法,刘胡乐深感欣慰。此案的代理费刘胡乐只收了1000元。
一个人一生有几个十年?
1991年,37岁的周端奉命前往海口市,出任云南电子设备厂海口南天计算机终端设备公司办公室主任。9月8日,周在珠海突被警方收审,3个月后被逮捕。和他一起被逮捕的还有他的外甥女婿戴昆荣。
经检察官指控,一审法院认定,周端利用其职务便利,于1991年8月以虚假用途或假姓名提取了公司公款184万元,8月26日,周携带48万元到珠海,用戴昆荣和其他假名把该笔巨款存入银行,随后分别又将97万元存入多个储蓄所,并花13万元购买了私人住房一套和生活用品。警方从周住所缴获存折11本,上有存款164.3万元,并缴获现金14.9万元。法院认定周端和戴昆荣犯了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周端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戴昆荣有期徒刑5年。
周、戴二人大呼冤枉。刘胡乐接受委托后从纷乱的事件中条分缕析,找到了无罪的重要情节和证据。一、警方抓获周端时,周正吃着方便面,家里还新买了一辆自行车,没有外逃迹象。二、周13次提取现金都打出对账单寄回昆明厂里交给领导,打算贪污的人会这么做吗?三、以公司会计、总经理夫人的名字开了长城卡帐户,这像是贪污吗?……刘胡乐向法庭提出了6个疑点。
1993年11月,云南省高级法院将此案发回昆明市中级法院重审。周端等待重审开庭整整4年,1997年的庭审控方坚持周、戴二人涉嫌贪污,刘胡乐在庭上据理力争,指出周端的行为是受总经理指示进行的。次年8月,昆明中院判决周端有期徒刑15年、戴昆荣有期徒刑3年。二人不服,上诉到省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审理查明,周在海口开立账户、提现、存款都是通过电话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进行的;1991年8月周交给总经理的两张对账单金额185万元,对账单背面写着“速交李大翔(公司会计)、刘雄收”的字样被总经理涂改。法庭采纳了周端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指出原判认定的周端贪污犯罪证据不足,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缺少贪污犯罪的主观要件。今年1月9日,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周端、戴昆荣无罪。此时,戴昆荣早已服完刑期,而从看守所走出来的周端已经47岁,步履蹒跚,欲哭无泪。他们知道,他们还算幸运,碰到刘胡乐这样一个执著得令人肃然起敬的律师,十年不懈地坚持无罪辩护,不然他们的命运又会怎样呢?
在“周端贪污案”的无罪辩护中,刘胡乐坚持10年不懈努力,却只收了委托人50元钱。
1997年3月25日,刚刚退伍回到昆明富民县的潘阳和朋友吃夜宵喝酒至凌晨三时,酒酣,潘深醉不醒,一人跌倒在路边。次日清晨,潘朦胧中听见远处有响动,睁眼一看,自己全身赤裸,大惊。再回头,见旁有一老者,也裸身卧在一侧,已死去。
检察官指控,当晚潘阳爬进富民县水电集团公司侧大门,与值班门卫余德州发生冲突,潘用手扼压余的颈部,使其头部受伤流血并窒息而死。上述指控有警方侦破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血痕检验报告和证人证言为据,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死者家人还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3.9万元的诉讼请求。
刘胡乐在富民取证期间,很多知情者不敢作证,死者的亲属聚众威胁他。刘胡乐毫无退缩之意。
他发现了案中的疑点:潘阳与死者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何要杀死对方?潘当时烂醉如泥,神志不清,他是怎样攀越3米高的铁门进入值班室作案的?
刘胡乐坚信潘阳没有杀人,他在法庭上列举6条证据证明对潘阳的杀人指控不成立。
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观点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一审判决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潘阳无罪;潘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个月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坚持指控潘阳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引用了潘阳交待的有罪供述:我在水电公司老倌的房子里与他争吵,当时我只穿着衬衣和衬裤。我先推了老倌两下,老倌没倒,再推他一下,头就碰在什么地方,老倌就睡倒了,我去摸他的头,有好些血……刘胡乐针锋相对地指出,尸检报告是扼压致死,而非摔倒而死。况且这段有罪供述潘阳已申明是办案人员教他胡编的。
2000年11月15日,终审判决支持刘胡乐的辩护意见,维持潘阳的无罪判决。刘胡乐深深地松了一口气,两年的努力终于救人一命。
潘阳案件被作为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的典型案例,法学界专家推崇备至,认为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大胜利。
有罪推定的侦查和审判方式曾经造成数不胜数的冤狱,多少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有专家尖锐指出,有罪推定极而言之就是宁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而当一个人被怀疑有罪时,他就失去了人身自由,他用什么方法来证明自己无罪呢?
新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审判原则,这是不可撼动的国家意志。尽管法律用语平淡朴实,但对人的尊重、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溢于字里行间。
保护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是法律的本意。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无罪宣告案件已经比以前上升。今年上半年昆明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3300多件,对28起指控犯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宣告了无罪。
更值得注意的是,无罪辩护显示了律师在司法程序中不可替代的位置,证明他们并非可有可无的角色。他们扛鼎问天和力挽狂澜般的辩护将使审判结果更接近法律事实和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