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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学校制度学生自担后果

2001-09-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陈晓红与王思均系某高校学生(均满18周岁),二人住上下铺。一日晚,下铺的王思在熄灯后点燃蜡烛看书,不小心碰倒蜡烛点燃蚊帐。火苗很快蔓延至上铺,陈晓红被严重烧伤。法医作出鉴定结论:陈晓红的劳动能力丧失,属伤残一级。陈晓红先后做过六次植皮手术,共花费医药费、营养费等合计42.6万元。学校垫付了其中8.4万元,并同陈的家长签订了书面协议,陈家同意其余费用自筹。此外,陈父收取了王思赔偿的1万元。

不久,陈晓红起诉要求学校和王思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伤残补助金共计62.6万元。

学校答辩称:在每名学生入校时,我校均宣布了学校纪律,并明确规定学生不允许熄灯后在床上点蜡烛看书。因此,引起火灾的责任不在学校,校方不应承担责任。且事发后,学校决定不追还已垫付的8.4万元外,愿意一次性给予陈晓红生活补助2万元。王思辩称:原告的伤害结果确实因我而起,但应在我经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予以承担,我已赔偿了1万元,原告的索赔数额太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思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明文规定不允许熄灯后在床上点蜡烛看书的情况下,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引起火灾,造成陈晓红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王思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对陈晓红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王思赔偿陈晓红各项费用38.2万元。学校除已垫付的费用不退还外,另给付陈晓红经济帮助2万元。

(《北京日报》2001.9.19刘乃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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