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错误关押十几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能得到几百块钱的赔偿。对此,马教授认为:第一,赔偿标准太低,基本上不含惩罚性,只有弥补性。第二,对精神损害没有规定金钱赔偿方式。对精神损害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因没有任何保证条款,这些赔偿方式难以操作,基本上和没赔一样。
马教授认为,缺乏精神赔偿导致赔偿数额偏低。他说,国家侵权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大于物质损害。比如一个人被关了十天,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比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要大得多。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遭到身体和精神巨大折磨的受害人只得到70多元的赔偿金,我们都觉得很荒唐。但是没办法,赔偿法就是那么规定的。所以,对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国家赔偿法》里应得到体现。
(《羊城晚报》200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