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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丙肝药费只赔四元

2001-09-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詹某某等4人在一次爆炸事故中被严重烧伤,由于某医院采血程序不合法,致使詹等4人感染丙肝。詹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30万元、误工费1000元、一次性补偿生活费20万元。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和中级法院均判定医院有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4元。

法院的解释是,詹某某只花了4元挂号费,既没有对丙肝治疗,也没有医疗部门出具应休息的证明,现有的事实均不能证明其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实际损失费用和作为赔偿的依据。

詹某某没钱治病,也就没了要人赔偿的“证据”。对此,詹的律师赵连玉说:“我的当事人是因为自己无力支付医疗费的艰难处境下才希冀法庭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现在的判决等于是法庭认定医院侵权,但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法庭判决精神损失赔偿3万元,赵连玉认为“明显偏低,有失公正”。詹等4人日前已提出申诉。

(《羊城晚报》20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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