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1年1月1日起,降价销售商品必须使用降价标签,标明降价原因,希望广大消费者监督商家的价签标注行为。
二、面对激烈的打折热潮,消费者不要因轻信商家宣传而把一些实用性不大或过时产品带回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应当知道,商场事先未标明其质量缺陷,就不属于处理品,只要是合理的退换货要求,商家就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责任。
四、购买打折商品时得到的奖品或赠品,都应有产品标识,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
五、购买商品之后,消费者应留好购物小票、发票,以便出现质量问题时顺利退换货。
(《文汇报》200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