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中,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绝非鲜见;即便作证,出庭率也不高,通常是由当事人或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
《规定》中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是未成年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无法到庭或者有其他正当原因的,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出庭作证。
《规定》对证人出庭必要费用的支付、补偿办法做了具体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但是对当事人举证期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一些关键性证据,在庭审中再放出“重磅炸弹”,“突袭”对方当事人。
对此,《规定》规定,“诉讼各方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有时间的限制,避免因举证迟延而影响审限。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拒不提交证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迟延举证,致使案件延期审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迟延举证方补偿其因此增加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淡化法院取证的职权色彩“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证据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诉讼中,法院承担着有限的调查取证的责任。长期以来,法院有限的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被无限扩大,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北京高院作出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国青年报》200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