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范忠信认为,从法律上来看,“未婚妻”这一词语本身的说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应该叫“婚约人”较为合适。民事生活中婚约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很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婚约这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中南民族学院教授白丁则认为,“未婚”又谓之为“妻”的这一提法受到了中国传统婚姻思想的影响。这一词语经过几十年的运用,已被人们广泛接受,其所谓的“逻辑矛盾”也根本不影响人们对其本义的正确理解。毕竟它不是一个纯法律用语,如果用一个词来替代“未婚妻”这样有亲切感且易懂的词,我认为将是得不偿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教Go rd enStau t(美国)说:在美国,我们同样有订婚(en gagem en t),而且,也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一旦男女双方发生纠纷,我们有较为充足的法律来对此进行规范。
某法院李法官说:在民庭工作十多年,“未婚妻”与“未婚夫”之间因纠纷闹到法庭的也不少,但要解决好却不容易,关键还是在于法律规定没跟上来。我认为正起草的民法典中增设“婚约”的有关规定,已是势在必行。
(《湖北法制报》20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