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近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子,判决:被告谢某某停止对原告邬某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在本案诉讼期间,邬某某之夫撤回了其离婚诉讼,原告的婚姻未破裂。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制日报》200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