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镇党委等部门对廖良兴擅自播放录像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收缴了他的录像带。廖良兴想,在自家录像机上播总不违法吧!他到一个亲戚家,把录像机架在其家门口朝街道的地方,用一盒复制带又播了一次。11月21日,延平区广电局对廖良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月27日,廖良兴把延平区广电局告上法院。廖良兴称,播放录像是村主任向村民陈述自己工作情况的一种方式,也是参与竞选的一种合法手段。福建省民政厅编发的《选举工作手册》上说,候选人的自我宣传介绍可通过闭路电视、有线广播等形式进行。他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私自利用共用无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可以处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播映设备。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未用上述规定,而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适用法规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延平区广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延平区广电局提起上诉。今年4月29日终审判决:维持延平区广电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面对截然不同的判决,廖良兴有些茫然:“我依据选举法规做事也会错?”5月26日,他提出行政申诉。
民政部门有关人士认为,候选人运用闭路电视、广播等手段介绍自己,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廖良兴违反了选举程序。但这种违规理应由民政部门去纠正,而广电部门介入处罚是否合法就值得探讨了。
现在,一些大的工厂、学校乃至乡镇村街多半都有闭路电视系统,经常播放本单位领导重要活动的录像,还没听说有哪家单位和个人因“擅自制作”电视节目而被处罚的。对此,延平区广电局负责人说,目前,国家还不允许村一级制作节目在公众网上播出,福建省允许候选人通过闭路电视进行竞选,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福建省民政厅有关人士则表示,如果说电视竞选与现行的某些法律法规相抵触,那说明我国有关选举的法律亟须完善。
(《经济日报》200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