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认为罗杰斯没有权利拒绝他就餐。首先,他穿的T恤、短裤及拖鞋是否属于衣冠不整,没有相关规定。其次,《消法》规定消费者有选择商家的权利,并没有规定商家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再者,罗杰斯餐厅并没有及时出示店规,且也没有进行公示。为此,周先生请求法院判罗杰斯餐厅赔礼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罗杰斯餐厅总经理认为,餐厅与顾客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不是上帝与仆人的关系。随着加入WT0,应该给中国的消费者灌输一些国外的理念。在国外,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就不会得到体现,这已经成为了许多行业的“行规”。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但法官对于如何适用法律感到十分为难。
对此,一位消协专家认为,餐厅的告示牌是一种服务协议。经营者为了突出特色,可以有一个要约,消费者要是接受就可以消费,如果不接受也可以去别的地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选择。至于顾客是不是上帝,这个说法只是一种比喻,是在部分企业自律时提出的,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认为,经营者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有权“选择”。罗杰斯餐厅挂出的牌子可以认定是明示,只是写得不太清楚、明确,消费者容易误解。何山认为,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消费者也应该讲社会公德,衣冠不整也是不应该的。
(《中国工商报》200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