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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之恋》名誉侵权案始末

2001-1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怀着对常书鸿等历代敦煌学者的崇敬,应人民文学出版社之约,曾任甘肃省作协主席的王家达于1994年在敦煌、兰州、北京等地进行了详尽采访,次年写成长篇报告文学《敦煌之恋》。

此书于1996年出版后,先后获得鲁迅文学奖、人民文学奖、当代文学奖、中华文学奖及甘肃省敦煌文艺奖一等奖。

在写作前的采访中,常书鸿夫人李承仙及敦煌学专家段文杰、万庚育、李贞伯等十几人,一致提到了敦煌研究院职工侯兴在“文革”中充当“打手”一事。于是,在20万字的《敦煌之恋》中,有千字左右是关于侯兴的文字。

书中对侯兴在“文革”中的行为进行了描述和谴责,归纳起来有五点:

——侯兴几乎打遍了敦煌研究所里的所有“牛鬼蛇神”;

——每次批斗常书鸿(原敦煌研究所第一任所长),侯兴都要在其膝盖下铺一层碎石渣子;

——粉碎“四人帮”后,侯兴为躲过清查,装疯,脱了裤子乱跑乱跳,还吃大便;

——“文革”中,侯兴将窦占彪(原敦煌研究所工人)打得死去活来。窦死后,侯兴死乞白赖地为其主持丧事,给窦立碑;

——侯兴手持皮带,押送孙儒涧夫妇回四川。

曾从事电工、电影放映、文物修复等工作的敦煌研究院退休职工侯兴认为,王家达虚构事实,并使用侮辱性语言公然丑化、诽谤他,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给他精神造成了巨大痛苦。

2000年7月17日,侯兴一纸诉状将王家达送上被告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面对侯兴的指控,王家达认为,侯兴在“文革”中对敦煌学者“打砸抢”,以及在“文革”后清理“三种人”时的装疯行为,都是经过多人特别是当事人证实的,其形象是自毁的。在作品中弘扬正义、鞭挞邪恶,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王家达也表示,愿意在《敦煌之恋》再版时删除有关侯兴的文字。

王家达说,该书有两个版本: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长篇报告文学《敦煌之恋》、《当代》发表并由《中华文学选刊》转载的压缩了的中篇报告文学《敦煌之恋》。前一个版本只印了8000册,至今大部分还压在仓库里,连兰州都买不到;所谓反响热烈主要指的是后一个版本,而其中只字未提侯兴之事。

尽管当年为王家达提供素材的一些专家已无法作证,如段文杰、李贞伯已年届九旬,患老年痴呆症,吴信善等已经辞世,但仍有众多人证实:侯兴在“文革”中用皮鞭、皮带、集束电线、扫把及脚踢、打耳光等方式,打遍了几乎所有的“牛鬼蛇神”,还用榔头砸毁了珍贵文物《重修千佛洞九层楼碑记》及许多匾额,并抢过工资、手表、收音机、画笔等。

侯兴则认为,文化大革命是全民造反,造反当然就要批判“黑帮”、整“黑帮”、斗“黑帮”、打“黑帮”。人们还注意到,至今,侯兴在法庭上还将常书鸿称作“常牛鬼”,说打他是因“常牛鬼不老实”。

甘肃省文联致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情况特殊,提醒处理时应考虑政治影响,因为曾受到周总理保护的常书鸿是公认的世界文化名人;应当保护优秀作品和作家。

2001年8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王家达以采访得来的素材为前提,创作中个别地方措词激烈、欠缺分寸、言辞欠妥,但对侯兴的描写客观上并未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侯兴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感受代替客观效果。据此,法院驳回侯兴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侯兴不服,随后又提出上诉。

由于此案恰好是报告文学最难处理的纪实与文学间的矛盾的爆发点,又涉及“文革”那段不堪回首的岁月,以及人们如何面对历史的伦理道德问题,因此引起了文艺界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工人日报》2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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