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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享受的基本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

2001-11-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享有的基本权利:

(1)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2)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人民日报》20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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