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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摔死引发三场官司

2001-11-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10月22日,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中学化学教师黄秋生和该校政教处主任,到本县八里湖中学办事后,一行8人来到惠敏酒店二楼进餐。散席后,因楼梯没安栏杆,黄秋生下楼时栽倒,当场耳鼻流血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

黄秋生的妻子王清平得知此消息后昏迷过去。第二天清晨,黄秋生因抢救无效死在医院。医院的诊断是:饮酒过量,摔倒后致脑挫裂伤死亡。校长王从众等人将黄秋生的遗体拉走。直到第三天,王清平才惊悉丈夫已死,连遗体都已火化。

黄秋生生前年年被评为镇、县优秀教师,死时年仅38岁。王清平陷入悲痛之中,她要求有关方面做出补偿,但最终没有讨到一个说法。2000年4月,王清平和女儿以餐馆作为经营者未给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为由,起诉餐馆老板,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秋生本人应该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被告承担本案次要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王清平母女1.8万元。

2000年10月,王清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她告的是与丈夫同桌喝酒的7人,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等1.5万元。她认为,7被告明知黄秋生酒量小,仍不断劝酒,致使他饮酒过量;在餐馆楼梯无扶手的情况下,无一人对黄秋生给予照顾、搀扶。

此案涉及到一个崭新的法律课题:即同桌喝酒后,是否应该尽到关照的义务,这个问题应该由法律还是道德来约束。法院最后驳回了王清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黄秋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饮酒过量所产生的后果。

王清平于今年9月28日,又一次递交诉状,状告擅自处理丈夫遗体的蕲州镇中学校长王从众侵权。要求法院判令王从众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10月24日、30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争论激烈,法院最后宣布休庭。擅自处理他人遗体是否构成侵权?这一新型案例的出现,给办案法官提出了新的课题。黄秋生的遗体由于没有机会解剖,他究竟是死于饮酒过度还是摔至脑挫伤,都成了一个谜。

(《今晚报》2001.11.10黄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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