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到派出所要求按拐卖人口定钱家的罪。钱峰的父母反驳说:“我们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住在一起,我们犯了啥法?”
公安机关认为,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钱峰和赵晶的不良行为远远超出了“夜不归宿”的范围,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处理决定:对赵晶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北京法制报》2001.11.11潘家永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