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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妈的遗产缘何应归小刘

2001-11-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小刘入伍前看到本村烈属汪大妈孤寡一人,生活没有依靠,便经常帮助她干些挑水、劈柴的重活。后在村干部的说合下,小刘与汪大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去年10月,汪大妈去世,此时已是海南军区某部战士的小刘请假回家料理了汪大妈的后事,并为此花费500多元钱。不料在处理汪大妈遗产时,现任村干部不同意小刘接受汪大妈的遗产,理由是小刘和汪大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前,村里每年给汪大妈250元钱的补助,累计共有1500元,现在村里要用汪大妈的房子折抵。小刘与村干部多次交涉,村干部不但不听,反而封了汪大妈的家门。

小刘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法院做出判决,将汪大妈的遗产判归小刘所有。

小刘与汪大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行为。作为扶养人的小刘有按协议的规定负责汪大妈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取得汪大妈遗产的权利。村里在汪大妈与小刘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前曾给汪大妈1500元补助,是对军烈属的优抚,而不是汪大妈所欠的债务,因此不能从汪大妈的遗产中受偿。村委会查封汪大妈家,属于违法行为。 (《解放军报》20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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