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这种说法缘于对司法威严的不正确理解,也是对国情的漠视。
司法的根本精神在于公正,正是公正铸就了司法的威严。没有公正,司法机关只能形同虚设。而司法公正必须具有两个方面的保证,一个是执法的公正,另一个是公民对于社会公正的诉求,而后者则建立在对于法律的了解、掌握之上。在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不是很强,急需得到法律知识的普及。司法部门顺应这种要求不但没有错,反而是促进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司法威严的必要举措。
当然,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司法的威严是有必要的,但并不等于要将法官与人民、与社会隔绝开来。不是法官不应该平易近人,而是平易近人的品质在某些法官身上十分欠缺。
司法机关履行的,是对于社会公正的维护。从这点来说,它同样具有服务社会的属性。断然分开司法与服务的关系,其实是对司法精神的一种背弃。(《工人日报》20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