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国民年金法》颁布。政府采取国家、行业、个人共同分担的办法,强制年满20到60岁的日本人都参加国民年金体系。此法改变了过去实行行业年金保险制度带来的行业间苦乐不均、社会覆盖面太窄、农民和个体户成了没人管的“另类公民”的弊病。除了国民年金,各类商业性人寿保险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满足了不同层次国民的养老需求。
老年人不再为吃穿发愁了,可怎样安度晚年,却还没有着落。日本政府1963年颁布《老人福利法》,推行社会化养老。但几年后养老院渐渐不受老人欢迎,因为它缺少了天伦之乐。此外,因65岁以上的老人看病不用自己掏钱,很多人便到医院大开特开特价药,致使财政叫苦不迭。为此,1982年又出台了《老人保健法》,使日本老人福利政策的重心,开始转移到以居家养老、居宅看护的方向。例如,政府出资培训了10万名家庭护理员,负责看护老人、处理家务;普及托老所,提供短期入住、看护、治疗;开发了一批低价位的“三代同堂”式住宅;倡导全民保健等等。
《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恰似三根支柱,撑起了日本老人福利保障体系。20多年来,日本一直是世界第一长寿国,老年福利制度于此贡献甚巨。(《中国经济时报》200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