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北京市某支行说,2001年4月16日,房山区良乡某车队会计李非到该行一分理处,交存转账支票一张,金额49075元。由于李非将进账单收款号填错,造成该笔款项错入至被告房山某装饰品商店业主刘某的账户中,直至6月进行账户核对时才发现。但此款已被被告支取,银行多次与之协商,被告始终不予返还。银行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并支付相应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刘某在庭审中辩称:这是原告的工作失误所致,我并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这笔资金的取得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判决刘某向银行返还不当得利49075元并支付该笔资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北京晚报》2001.11.14宋兆祥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