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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还款判决 依法强制开门搜查

2001-11-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禹某与冯某因机票代理产生纠纷。禹某将冯某告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冯某支付机票款。法院判令冯某给付禹某欠款17.8万元。判决生效后,冯某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禹某于2001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向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但冯某仍然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多次到冯某住处,冯某都不在家。法院查明冯某在妻子名下有住房一套,并查到了住处的电话号码。

2001年11月3日,执行员决定对这处住所进行搜查,但冯某拒不开门,法院决定强制开启房门。执行员请来开锁公司,同时请物业管理人员到场见证。门被打开后,执行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搜查。冯某因妨害法院执行被依法拘留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因此法院决定对冯某的住所进行搜查符合法津规定。

(《北京法制报》2001.11.16汪冬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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