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无辜被监控17年 一审获赔6千元

2001-11-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焦海亭1969年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沛城镇尹庄东队。在他13岁时被当地公安机关误列为“劳释人员”而重点监控起来,直到1999年底,他才意外发现自己蒙受不白之冤的缘由。由于派出所的错误行政行为,焦海亭在17年中,蒙受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于是,他愤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损失40万元。

焦海亭在起诉书中说“1983年我13岁时,在沛县初级中学上初一,成绩优秀,还担任班干部。突然有一天,我被沛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传讯,要我交代近期都干了哪些坏事。审查了很长时间,什么也没查出来后就把我放了。但从此以后,我就不明不白地被暗中监管起来,每半年派出所都要传讯两次。1986年至1988年我连续三年报名参军体检都合格,但三次都因是内部监管对象而确定为不合格。后来县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招工招干,我每次考试都达标了,但都因‘犯有前科’而未被录用……1999年11月1日,新城派出所将我传去,让我填写‘撤销重点人口管理审批表’时,我才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档案中有‘1983年伙同他人盗窃判刑二年释放回家’的记录。”

沛县公安局辩称:公安机关列“重点人口管理”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行为,对外绝对保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原告不可能知道,不对其产生行政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公安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沛县公安局承认:对焦海亭以劳改释放犯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无任何事实依据,是错误的。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沛县公安局在无任何事实的情况下,错误地将原告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监控17年,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予赔偿。原告请求赔偿40万元损失,法院不予支持。2001年11月7日,法院判决沛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焦海亭经济损失6257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焦海亭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上诉。

(《检察日报》2001.11.17慈延年 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