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海亭在起诉书中说“1983年我13岁时,在沛县初级中学上初一,成绩优秀,还担任班干部。突然有一天,我被沛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传讯,要我交代近期都干了哪些坏事。审查了很长时间,什么也没查出来后就把我放了。但从此以后,我就不明不白地被暗中监管起来,每半年派出所都要传讯两次。1986年至1988年我连续三年报名参军体检都合格,但三次都因是内部监管对象而确定为不合格。后来县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招工招干,我每次考试都达标了,但都因‘犯有前科’而未被录用……1999年11月1日,新城派出所将我传去,让我填写‘撤销重点人口管理审批表’时,我才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档案中有‘1983年伙同他人盗窃判刑二年释放回家’的记录。”
沛县公安局辩称:公安机关列“重点人口管理”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行为,对外绝对保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原告不可能知道,不对其产生行政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公安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沛县公安局承认:对焦海亭以劳改释放犯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无任何事实依据,是错误的。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沛县公安局在无任何事实的情况下,错误地将原告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监控17年,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予赔偿。原告请求赔偿40万元损失,法院不予支持。2001年11月7日,法院判决沛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焦海亭经济损失6257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焦海亭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上诉。
(《检察日报》2001.11.17慈延年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