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3种价格行为被列为价格欺诈。其中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北京日报》200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