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认为超市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万客隆”不能违反法律单方面制定出会规条款来强加于消费者,因此起诉要求万客隆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日前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万客隆”方认为,“万客隆”是现购自运货仓式选购中心,采用会员制,整个购物程序在会员手册上写得很清楚,稽核购物小票要公开明示。稽核购物小票,是工作人员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查小票是看看消费者有没有多结账,有没有已经过期的商品售出……盖个章可以确认商品买卖,作为退换商品的凭证”。
记者发现广州不少超市在出口处强行要求消费者出示购物小票,核对购买的商品并在小票上盖章,这种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一位李姓律师说,消费者在商场购物一经付款,物权就发生转移,再次稽核,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同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法,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羊城晚报》200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