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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

2001-11-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1月6日,曾令北京人谈之色变的两起“敲头”系列抢劫案的5名“闷棍杀手”被依法执行死刑。然而,在这两起案件的背后还有一些问题值得人们反思。

据报道,这两起案件中的罪犯都是外地流窜来京人员,他们作案的手段均如一辙:采用从背后暴力袭击的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特别是焦文军、马俊这两名犯罪分子,他们自1999年8月至2000年8月,在北京市市区内的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处,采取用铁棍、铁锤等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残忍手法,先后偷袭了70人,打死12人,打伤58人,抢得大量财物。回顾案发的过程,“敲头”案一件接一件发生,无辜市民一个又一个受到伤害,而我们的公安机关则一直保持沉默,直到犯罪分子被抓获。人们不禁要问: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及早给广大市民提个醒呢?

透过此案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无论是在公民知情权还是在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都还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陷。公民的知情权还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还没有被确认为公民的实在权利,因而,为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似乎就是一种单方面的“恩赐”行为而不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与此相联系,信息公开也就不被认为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份内之责,而成了政府的一种权力。(《法制日报》20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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