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政府赔偿市民损失

2001-11-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周女士是哈尔滨市道外区一处门市房的房主。今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了该房屋所在地段的开发建设权,周女士因在动迁补偿问题上未与开发方达成协议,故未能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事宜,但没想到在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她的这处房产竟在今年5月4日被强制拆除了。

直到5月5日,即房屋被强迁的第二天,周女士才收到了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于今年4月30日下发的《限期搬迁的决定》。

周女士被告知,《限期搬迁的决定》早在4月30日当天就贴到了其房子的门上。但此后的几天正好是“五一”节长假,周女士在此期间未到过现场,也就无法看到政府下发的通知。

“门又不会说话,它怎么通知我?”周女士对政府部门未通知本人就将其房屋强制拆除的做法不服,遂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哈尔滨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后,做出了《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道外区政府在不经合法送达《限期搬迁决定》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并令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造成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道外区政府据此做出了赔偿决定,周女士也于近日得到了总数为1.25万元的经济赔偿。(《北京日报》2001.11.26)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