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工会主席代表职工讲话!”
工会主席张建芳走上台,对苏副局长说:“我要代表职工讲讲。”
苏副局长说:“会议没有安排你讲话。”
职工又喊:“不行,得让她讲。”
张建芳拿过话筒发表了自己对改制的看法:“企业改制应该首先让职工对改制的一些情况明明白白。改制方案应该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说到这里,张建芳拿出一张报纸,宣读了上面刊登的关于修改后《工会法》的司法解释,念了其中关于改制的一部分内容。听了这些内容,职工们明白了自己在企业改制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改制过程的合法程序,职工们开始议论,一直议论到上午11点,会议不了了之。
商业局一位负责人认为,张建芳扰乱了开会程序,没有党性和组织原则。随后,商业局向定州市公安局报了案。10月31日,公安局以“扰乱会场秩序”正式立案。之后,公安局向张建芳下达《告知权利通知书》,并6次到商业局找张建芳调查询问,气氛非常紧张。
工会主席在职工大会上讲话却被认定为“违法”,张建芳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被剥夺了,人格受到了污辱。而商业局一副局长说:“会议没安排她讲,她讲了,扰乱了会场秩序,就是违法。”
根据《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工会主席在职工大会上代表职工发言,是最基本的权利。既然如此,为何工会主席的正当行为反而被认定违法呢?(《工人日报》20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