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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海浪打断腿游泳场有过错吗

2001-12-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8月22日晚,钟先生和朋友到深圳小梅沙度假村游泳场游泳,每人花15元购买了门票。由于钟先生第一次在海水中游泳,加上那天海浪比较大,一个大浪将钟先生打翻在水中,造成粉碎性腿骨骨折,有关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钟先生认为,小梅沙度假村对他受伤负有责任,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小梅沙度假村是经营海滨浴场的合法单位,在不具备关闭游泳场的条件下开放游泳场没有过错。由于海浪是一种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现象,每次海浪的冲击,都因时间、地点和环境变化而不同,最有可能结合这种变化在瞬间做出正确判断、及时躲避海浪冲击的应是原告自己,因而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度假村没有过错,驳回钟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7250元的诉讼费。

(《中国青年报》2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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