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机票代售点的外勤人员。一天,我给客人送机票,收下机票款2.5万元,路上被人掏了包,2.5万元机票款和自己手机、零花钱全没了。回到单位,领导要我全额赔偿,每个月扣50%的工资,扣满为止。由于这是因公造成的损失,我请求领导少赔些,每个月少扣些。领导说,单位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不能少赔。我想问,我的请求合理吗? 卞爱丽
专家意见: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你与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造成损失要赔,这条规定并不违法。只要这份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你就必须执行这项规定。我们认为,领导让你赔偿损失是对的。 但是,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根据这条规定,领导每月扣你50%工资是不对的。
(《中国妇女》200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