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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力就该引咎辞职

2001-12-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如今,欠账不还已成为经济领域的一道“独特的风景”。据报道,安徽省临泉县检察院在为某农副产品购销公司追讨债务时,除了索取办案经费6万余元外,还将追讨回的15.02万元挪作他用。公司经过几年追讨,均被无理拒绝。尽管省、市、县三级领导对此都有批示,但该县检察院依然我行我素,置之不理。我们的执法部门也已迈入了欠帐者的行列。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颁布的引咎辞职规定中指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副院长,需主动辞去现任职务。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力,其后果是严重的。因为它会使一般人即使遇到了债务纠纷,也置执法部门于不顾,或者去寻找另外的途径解决,甚至以非法的手段去解决。由此,笔者认为,执行不力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应主动承担责任、引咎辞职。(《法制日报》20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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