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公正实际上是由对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予以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共同组成的一系列原则以及理念的体系。每一项公正的规则都有自己不可替代的功能。机会平等只是公正体系诸规则之一,其有效性有赖于其他规则的实施。在起点极不相似的情况下强调平等,机会平等的实际意义肯定会丧失不少。例如,如果仅仅依靠“机会平等”,恐怕很难使成千上万的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很难缩小贫富差距。
因此,对于机会平等规则力所不能及之处,社会应当予以弥补。社会(主要是政府)有责任增大每一个社会成员把握机会的能力,尤其有责任援助弱势社会群体。(《南方周末》200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