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启动了手术公证。对病情危重或者身患疑难杂症的患者,医院讲明诊疗过程、风险和部分免责事由等,病人承诺并愿意承担后果,双方进行公证。公证所需的270元由患者承担,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诉讼,公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迄今,已经有7位病人进行了手术公证。一名中年男子患第8因子缺乏症卧床4年不起,腿上还有一个巨大的血肿,但医生和患者都不敢轻言动手摘除痼疾。直到公证后,医生才下决心动手术,术后病人已能坐轮椅外出。据悉,在进行公证的患者中,也有一例在术后死亡,患者家属没有向医院提出异议。
不少市民对医疗公证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责任,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医院就是找借口来推脱责任,医院不能这么做。而沪上诸多医院对此表示理解。他们认为,医生因怕担风险而不敢为病人动手术,这在卫生行业是一个客观存在。
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认为,医疗公证是一种告知承诺。公证并不能使医院免责,如果医院由于操作不当或者渎职导致医疗事故,病人或者家属可以进行上诉。此外,公证费用必须由双方共同支付。
(《新华每日电讯》200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