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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点保护单位”?

2001-12-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我发现一家大建筑企业的门柱上有一块二尺见方的铜匾,上面赫然写着“法律重点保护单位”几个大字,铜匾上的落款为“××省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工作委员会”。我的疑惑随即而生。

《民法》的首要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民事地位的平等。国家司法机关对任何一个合法企业必须给予同样的司法保护。这样一想,那铜匾就需要推敲了。如果说某建筑企业应该被重点保护,那么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该不该被法律重点保护?电厂、电站是提供光明的地方,该不该被重点保护……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都是重点就没有什么重点了。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又与我们所一贯主张的原则相背离。再看那落款——“××省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委员会”。可以说,任何级别的“委员会”都没有赋予任何单位被“重点法律保护”的特权,不管这个单位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有多大。(《光明日报》20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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