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学生自称生病,经校医务室诊断其可以参加体育锻炼后,体育老师要求其随堂见习并无不当;而学校未能充分向学生作出相应解释,对此应加以改进。该生不服判决,上诉。
终审判决:该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定。但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监护职责致使该生病情加重,故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即赔偿其医疗费的合理部分75.60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终审判决,该生家长表示满意,但该生本人仍表示不服。
这件通过学生及家长和校方协商就可以解决的事,却沸沸扬扬地两次对簿公堂,直至中院的终审判决仍未使原告心服口服。客观地说,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矛盾是正常的,但现在出现的动辄就将学校告上法庭的现象,已引起了有关人士的关注。
原告方表示打官司的目的不在于输赢,只是想说明学校和学生是平等关系。该生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最文明的方式。
魏胜律师认为,通过法律手段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但不是惟一途径,更非最佳途径。有关社会学家认为,未成年人思想发育不成熟,一旦与他人发生矛盾极易走极端。学校和家长应积极配合,使他们学会如何与人和睦相处,培养独立妥善处理矛盾的能力。动辄就将学校告上法庭,很可能会给孩子带来一种错误的引导,即什么事情都可以到法庭去告。孩子一旦形成这样的性格,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北京法制报》200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