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实只是在一桩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中败诉而已。无论是法人组织还是自然人,其主体资格照样存在,法定权利并未因败诉而丧失。作家还是作家,县政府也照样履行职权。所谓“告倒”的“倒”,其实并非法律概念。
受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许多人存在惧怕诉讼或者过分看重诉讼的不正常心理,一旦对簿公堂,似乎必定要你死我活地搞“倒”对方。其实,一场诉讼的胜负,决不简单等同于当事人法定地位和其他法定权益的丧失。决不能为了哗众取宠就滥用“告倒”之类非法制概念。当然,也有造假企业被公民控告最终破产死亡的“告倒”案例。(《深圳法制报》200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