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暂行规定》将从2002年元旦起在广东全省法院实施。《规定》制定了两项“减负”措施:首先,申请执行费变“事前收费”为“事后收费”,即立案时法院不预收申请执行费,而且一改以执行标的作为计费基数的旧做法,以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为基数计费。这样,申请执行人一旦“颗粒无收”,申请执行费一分钱也不用交。此举属开全国先河的突破性改革。
其次,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属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可减交或免交申请执行费。
据估算,此项改革实施后,群众和企业因此而减负数亿元!此项改革最大的受益者是各大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他们每年申请法院执行的标的都特别大。改革后,招商银行总行、中行广东省分行每年省下的申请执行费都将达数百万元。
有律师指出,受益的还将是整个社会。以往有的当事人赢了官司后宁愿私下里去追债,甚至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也不愿到法院申请执行。而省高院的改革大大减少了申请执行的成本与风险,能促使人们选择走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条正道,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羊城晚报》200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