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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会丧失继承权

2002-0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老刘中年丧妻,下有一子刘根,一女刘英。刘英幼时患小儿麻痹症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平时全靠父亲的收入生活。日前老刘因突发心脏病而亡,刘根知道父亲有3万元存款,便模仿父亲的笔迹写了遗嘱,说分给刘英3000元,其余财产全部由刘根继承。刘英以遗嘱不真实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老刘的遗产全部由刘英继承。为何不给刘根留一些呢?张仁

专家意见:

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本案刘英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按伪造的遗嘱必然造成生活困难,因此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刘根应将已占有的遗产全部返还给刘英。(《法制日报》200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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