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索佳随即改进了产品并投放市场。叶晓明等人认为,发现和修改产品错误是他们的技术成果,日本公司应该支付合理的咨询费,但对方不予理睬。2001年9月3日,3位工程师将日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发现仪器程序设计错误,可视为一项技术信息,但是该技术信息原告既没有申请专利,也没有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在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主动告知被告。同时,双方也没有缔结合同的行为,故判决武汉工程师败诉,并承担诉讼费6.5万元。
(《湖北法制报》2002.1.1)